时间:2012-07-03 原文作者:鲍晓倩
7月1日,日本宣布重启大饭核电机组,这是日本核泄漏后首次重启核电。我国也于日前审议通过“核安全规划”,业界普遍认为——
我国核电建设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同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核事故发生后,2011年3月至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组织开展了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并研究编制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简称“核安全规划”)。此次“核安全规划”获批,被业内人士视为我国核电新一轮发展的重要机遇。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稳步发展,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核能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国防、医疗和科研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核电设施运行是否安全?未来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走向如何?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深入解读核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
我国核安全有保障
对全国核电机组的综合安全检查表明,我国核设施风险受控、安全有保障
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
目前,我国共有15台运行核电机组,分别为位于浙江秦山核电基地的秦山核电厂1台30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4台在参照大亚湾核电厂基础上由我国自行设计建造的60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秦山第三核电厂2台从加拿大引进的70万千瓦级重水堆型机组;位于广东大亚湾核电基地的大亚湾核电厂2台从法国引进的100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岭澳核电厂4台在大亚湾核电厂基础上改进的机组;江苏田湾核电厂2台从俄罗斯引进的100万千瓦级压水堆型机组。
此外,我国目前在建核电机组共26台,分别位于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广东台山、辽宁红沿河、浙江方家山、福建宁德和福清、广东阳江、广西防城港、海南昌江。
始于去年3月的核安全检查历时9个月,对41台运行、在建核电机组,3台待建核电机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综合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总体结论是,我国核安全标准全面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民用核设施在选址中对地震、洪水等外部事件进行了充分论证。核电厂在设计、制造、建设、调试和运行等各环节均进行了有效管理,总体质量受控。
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核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深度基本与国际社会在福岛核事故后开展的检查保持一致。总体上讲,我国核设施安全是有保障的。由于与日本福岛核电厂所处厂址条件不同,我国核设施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可能性极低。但是,我国核设施在应对引发福岛核事故类似的极端自然灾害事件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此,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与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短、中、长期计划,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设施按期完成相应改进工作。
该负责人介绍说,我国投入运行的15台核电机组,迄今未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也未发生过对人员或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根据世界核运营者组织(WANO)主要性能指标,我国运行核电机组普遍处于国际较好水平,部分机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例如,秦山第三核电厂2台机组在WANO排名中已连续多次位列第一,连续6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五”核电重点投资798亿元
将用于核安全改进工程、科技研发创新工程、事故应急保障工程等重点工程
我国“核安全规划”明确了2020年远景目标: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到2020年,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这也意味着,至少到2020年,我国仍将进一步发展核电。
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核电厂各个阶段始终处于国家核安全局的严格监管之下,包括核电厂前期准备、核电厂厂址选择、核电厂建造、核电厂首次装料、核电厂运行。同时,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设备的设计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技术审评及独立计算校核,只有确认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后,国家核安全局才颁发相应行政许可。
“核安全规划”划定“十二五”时期重点项目投资需求约798亿元。这些资金将用于核安全改进工程、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科技研发创新工程、事故应急保障工程等重点工程。
根据“核安全规划”要求,“十二五”时期,在事故防御方面,我国将完成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改造,提高核设施抵御外部事件、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在污染治理方面,我国将建设与核工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废物处理体系,基本建成与核工业发展配套的中、低放废物处置场。
需要强调的是,“核安全规划”提出,我国将进一步明确核电集团公司、业主公司、专业化公司的核安全责任;推动核电集团研究建立核赔偿基金,核设施营运单位购买第三方核责任险等等。
(本文章摘自7月2日《经济日报》)